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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 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70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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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CPK718)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3 月 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彩虹烟花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抽查、检查,检查时发现企业存在以下问题:1、12 号筛选间左侧,私自建设一未上设计图纸的晒坪,现场晾晒有单基粉(该生产工序危险等级为 1.1-2 级);2、企业现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员:周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证号:4301811978xxxxxxxx,有效期限:2020 年 9 月 10 日-2023 年 9 月 9 日),实际负责企业机械设备维修保养工作,无安全生产管理员工作日志、隐患排查整改台账等资料,未参与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有效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职责。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26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77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66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某各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周某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规则》(试行)第二章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违反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违反同一条款的不同违法情形,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或者同一法律条款规定的不同违法情形,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9900 元(肆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3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