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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9 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9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新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595499540B)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板杉镇七里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黄某    职务: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3 月 23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依法对湖南新美花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时发现:1、10 号包装车间存放大量线香类产品(狗尾草)空筒,并在内调湿药、蘸药;2、82 号调湿药/空筒蘸药工房内设有工作台,进行线香类产品(狗尾草)装药作业;3、77 号药物中转工房存放 25 桶线香类产品(狗尾草)药物;4、76 号亮珠中转工房内,1人在进行线香类产品(狗尾草)拆余药作业;5、75 号、73 号装药工房内,进行线香类产品(狗尾草)装药作业;6、74 号药饼中转工房内存放大量线香类产品(狗尾草)药饼;7、60 号亮珠中转工房存放有 6 桶哨响药物及部分化工原材料;8、58 号油压药柱工房内有 2 台油压机,2 人在进行哨响压药作业;9 、57 号药柱中转 137 箱哨响药饼;10、53 号包装中转工房内存放大量哨响空筒及 8 件哨响药饼。经核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许可范围为:烟花类:组合烟花类(单筒药量<25g,C 级),企业存在超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产品种类生产的行为。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238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252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11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黄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9900 元(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