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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21 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2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BGKK12)

地址:湖南省醴陵市李畋镇利群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7 号机械结鞭车间旁私自增设建筑物(该工序危险等级 1.1-2 级)作为存引洞使用,存放有 3 箱引线(7KG/箱),合计 21KG;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250 号,证明2022 年 3 月 23 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一中队执法人员现场检查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前制定了详细的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263 号,证明 2022 年 3 月 23 日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并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形成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2022〕87 号,证明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一中队执法人员对现场检查发现的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各 1份),证明醴陵市李畋镇安全生产工作站一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有共生产爆竹类(C)级的许可资质。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张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的有效身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各 1 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具备烟花爆竹生产单位安全管理资质。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证明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湘畋花炮实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取证。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0000 元(贰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