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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26 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71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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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26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宇泰黑火药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洪源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瞿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24 号包装材料库改为晒坪,工房内晾晒旋转硝且在内进行精筛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84号;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94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79 号;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主要负责人瞿某某、专职安全员谢某某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2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9000 元(贰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