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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1 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1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2EL00F)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浦口镇荷花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主要负责人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4 月 12 日上午,醴陵市应急管理局执法大队二中队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福兴出口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检查,抽查装药生产线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情况发现:80 号存药洞(限药量:10kg、危险等级:1.1-2 级),实际在内存放黑火药 2 箱(25kg/每箱),合计药量 50kg;83 号药物中转工房(限药量:50kg、危险等级:1.1-1 级),实际在内存放已混合药物 25 份(10kg/每份),合计药量 250kg。证据: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383 号;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04 号;第三组证据:《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62 号;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 1 份);第五组证据:《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第六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第七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 1 份);第八组证据:《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 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刘某某各 1 份);第九组证据: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4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30000 元(叁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