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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32号

发布时间:2022-09-2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32

                                                                                                 

 

当事人:醴陵市一心承烈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PLJN89

经营场所:醴陵市左权镇莫家嘴居委会30号

经营者苏承烈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520*******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725日,本收到登记编号:54号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举报材料举报当事人销售的“西藏金凤腾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德国黑蚂蚁”虚假标注厂名厂址和标签、说明书明示或暗示具有疾病预防、功能主治内容。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第一款规定,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为进一步查清事实,2022年7月25日主管局长申请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本局2016330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药品、食品经营。当事人20226购进外包装标有“德国黑蚂蚁,批准文号:藏卫食准字(2000)第 088号,执行标准:Q/LZB001-1999,生产日期:详见说明书,保质期:36个月, 规格:10粒/瓶,技术提供:青海省格拉丹东药业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西藏金凤腾生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注册地址:青海生物科技产业经三路6号”字样的食品10瓶,购进的价格是40元/瓶,销售的价格是45元/瓶,2022年7月15日销售5瓶给举报人,于2022年7月16日接到举报人的电话要求赔偿以后,将未销售的5瓶上述食品全部下架并销毁。执法人员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里面没有查询到西藏金凤腾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示信息,在该食品的外包装上发现标明“药物、药材”字样,说明书内容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内容。至本局2022726日检查时止,当事人上述食品共销售5瓶,销售总额225元,获利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下列证据证实:

证据一、《12315投诉举报转办登记表及举报材料复印件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现场情况;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西藏金凤腾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生产的德国黑蚂蚁”的事实以及销售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者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举报人提供的食品外包装盒和说明书各1份,证明食品的外包装和说明书的标明标识情况

证据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件1份,证明未查询到西藏金凤腾生物开发有限公司的公示信息的事实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不合格食品退市情况登记表1份,证明食品下架并销毁的情况。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于20227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195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一款规定“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涉嫌构成经营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

当事人收到举报人的电话以后,立即对不符合规定的食品下架并销毁,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二)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和二百九十五(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000元罚款”进行自由裁量。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条第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根据上述法律和自由裁量权基准,本局决定:

一、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25元,并处2000元罚款,合计202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