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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0号
发布时间:2022-09-21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772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2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0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东山氧气充装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90188872)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长庆示范区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周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且 未向从业人员通报;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5000 元(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由应急管理部门备案,一份交被处罚人(单位)。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 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