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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39号
发布时间:2022-09-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39号
当事人:醴陵市芊羽皮肤管理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NTNB9G
住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来龙门办事处珊田村泉塘组盛世华庭对面
法定代表人:周洁
身份证件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775*******
2022年6月9日,本局接举报称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网上发布的内容涉嫌虚假宣传。执法人员查看大众点评网,发现在当事人的页面中有一项名为“3DEEP相空青春”的美容服务,使用了“紧致抗衰”、“增加骨胶原51%”、“减少皱纹42%”、“提升肌肤密度35%”和“专利射频技术”等文字进行宣传。6月16日,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核查,未发现上述宣传内容。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1年10月13日在大众点评(美团)网上投放其中心的美容服务项目,费用为3500元,有效期为一年。当事人在其一项名为“3DEEP相空青春”的美容服务中使用了“紧致抗衰”、“增加骨胶原51%”、“减少皱纹42%”、“提升肌肤密度35%”等文字进行宣传。当事人无法说明宣传内容来源,也无法提供任何文件证明上述宣传内容的真实性。该项服务是当事人使用一款名为“Pure纤体美容仪”进行的美容服务。此仪器为生活美容仪,该仪器使用的技术取得了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 2007 8 0009513.7。当事人在宣传时使用“专利射频技术”进行描述,不符合专利标识标注规范。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主动承认自己的错误,及时删除了大众点评(美团)网上的相关宣传内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未造成危害后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2.《现场笔录》1份、现场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Pure纤体美容仪”进行美容服务,现场未发现虚假宣传内容;
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Pure纤体美容仪”的来源;
4.大众点评(美团)网截图3张,证明当事人使用“紧致抗衰”、“增加骨胶原51%”、“减少皱纹42%”、“提升肌肤密度35%”和“专利射频技术”等文字对其美容项目进行宣传;
5.当事人提供的《发明专利证书》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所使用的美容仪器取得了中国发明专利;
6.对经营者《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无法说明宣传内容来源以及宣传依据;
7.支付截图1张、方案详情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在大众点评(美团)网上投放其美容中心的服务项目,费用为3500元/年。
本局于2022年8月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2〕 3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发布的“紧致抗衰”、“增加骨胶原51%”、“减少皱纹42%”、“提升肌肤密度35%”等宣传内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规定的情形,为虚假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当事人在宣传中使用“专利射频技术”文字描述,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第一款:“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了整改,未造成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节第(七)项第3点:“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当事人的行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涉及专利的广告违反本法第十二条规定的;”以及《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四章“广告监督管理”第九十五条第(二)项:“裁量基准:1.第一款:(1)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第九十八条第(二)项:“裁量基准:1.第一款:(1)广告费用1万元以下的,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处以2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1、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2、对当事人处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即10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