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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42号
发布时间:2022-09-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11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42号
当事人:醴陵市乐家鹏泰购物广场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GYWR58
经营场所:醴陵市船湾镇乐家社区农贸市场3号
负责人:吕程
身份证号码:3622021********
政治面貌:群众
联系方式:137********
2022年7月1日,我所接到市局转办单(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编号2022063号),并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4303220616803-S一份于2022年7月1日送达给当事人,检验结论显示当事人销售的香辣棒(调味面制品)食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YXBL 0001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有异议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
经查证:当事人系本局2021年7月5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卷烟、家用电器、文具用品、农产品、衣帽鞋饰,金银首饰、百货零售。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受本局委托于2022年6月15日对当事人销售的香辣棒(调味面制品)食品进行监督抽检,该公司于2022年6月29日出具编号:NO:4303220616803-S的检验报告。检验报告上显示食品名称香辣棒(调味面制品)经抽样检验,酸价(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Q/YXBL 0001S-2020《调味面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的上述食品是2022年6月15日醴陵一经销商送过来的,购进有10袋,规格128克/袋,进价为2.3元/袋,售价为3元/袋,货值金额为30元,获取利润7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三: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件。
证据四: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送
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的香辣棒(调味面制品)食品抽检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2022年7月1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证据五:本局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原件1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现场的检查情况。
证据六:现场检查照片电脑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现场未发现不合格产品库存。
证据七:对当事人吕程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经营香辣棒(调味面制品)食品的具体情况和没有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7月28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9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本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 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 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重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被查后能积极配合调查提供证据,且销售量小,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元,并处罚款9000元,共计9007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