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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44号
发布时间:2022-09-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1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2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44号
当事人:醴陵雄鹰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L1GD64N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下步湾组
法定代表人:陈利君
政治面貌:群众
身份证号码:3603131***********
联系方式:13********
我局于2022年5月16日对醴陵雄鹰新材料有限公司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锅炉和反应釜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2]第10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证。2022年7月6日9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邹湘桃和程天桥对位于醴陵市沈潭镇鳌仙村下步湾组的醴陵雄鹰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厂房内的蒸汽锅炉和反应釜仍在使用,蒸汽锅炉铭牌标注:锅炉型号wNs1-1.0-Yo、设备代码110043104202100007,反应釜铭牌标注:型号(规格)12m3、设备代码217043052201800214。至我局执法人员检查日止,当事人只办理了反应釜的使用登记证,逾期未办理蒸汽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并仍在使用该蒸汽锅炉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上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我局于当日予以立案,并于2022年7月11日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的上述蒸汽锅炉和反应釜均系2021年新装的特种设备,从安装至今一直在当事人厂房投入使用。2022年5月16日,我局初次检查时已对当事人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蒸汽锅炉和反应釜下达了醴市监特令[2022]第10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于2022年6月15日前办理使用登记。至我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6日检查时止,当事人只对反应釜办理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未办理蒸汽锅炉的使用登记证,并仍在使用该蒸汽锅炉从事生产活动。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已领取营业执照及其核准登记事项。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原件1份。证明我所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的行为责令限期改正。
证据三:当事人厂房反应釜的使用登记表和使用登记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已办理反应釜的使用登记。
证据四: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利君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基本情况。
证据五:对当事人的《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4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使用蒸汽锅炉现场的检查情况和检查相片。
证据六: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陈利君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锅炉从事生产活动的事实陈述。
证据七: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对违法行为制定了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的规定,构成使用未经登记的特种设备行为。
本局于2022年7月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19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本法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能积极配合调查,并向本局提交了整改报告,以上情况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所指。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三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较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但已制定整改计划并落实监控措施的:(一)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1、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蒸汽锅炉;
2、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2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49961(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15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