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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50号

发布时间:2022-09-23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50

                                                                                                 

 

                      

当事人: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2360695Y

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经营场所湖南醴陵经济开发区创新创业园三期

负责人:陈建军  

身份证号码:430219*********   

住所:醴陵市****************** 

2022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陪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测人员一起按程序对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产品陈列柜中待售的雷雨蛙牌稻蛙米(生产日期:20220113;净重:5kg;生产商: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加工厂: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进行了抽样。2022年6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书(No:A2022-01-J771910),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涉嫌构成了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2022年6月21日,本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2年1月17日,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以每盒(5kg/盒)65元的价格从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购买了4盒雷雨蛙牌稻蛙米(生产日期:20220113;净重:5kg;生产商: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加工厂: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将该4盒雷雨蛙牌稻蛙米以每盒1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共计货值金额为400元。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在购入这批稻蛙米时,未查验了供货商的经营资质和稻蛙米的检验报告。2022年5月17日,本局执法人员会同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的检测人员依程序对醴陵市瑞禄园土特产开发销售有限公司待售的这4盒雷雨蛙牌稻蛙米进行了抽样。2022年6月20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022-01-J771910),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6月21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书(No:A2022-01-J771910),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至调查时至,该4盒大米两盒陈建军自己食用,两盒销售给抽检机构。共计销售额200元,获利润7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情况。 

2.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购入、销售雷雨蛙牌稻蛙米的情况。

3.《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4.《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食品经营资质。               

5.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陈建军的自然人资质。                    

6.商品入库单复印件,证明这批大米入库的记录。              

7.经营场所照片打印件,证明检查时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情况。         

8.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证明在抽检前对当事人进行了告知。

9.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复查抽样单,证明检查机构于2022年5月17日对当事人的商品进行了抽样。                                       

10.检验报告证书及送达回证,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对所抽的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No:A2022-01-J771910)。且当事人于2022年6月21日收到了检验报告。

11.检验机构资质证明和抽样过程照片,证明检验机构检验资质和抽样时现场的情况。

12.对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情况。

13.对刘昭华的询问笔录。证明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这批大米的情况。                    

14.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复印件,证明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

15.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授权委托书复印件,证明株洲市醴陵东富寺生态农业有限公司和法定代表人委托刘昭华接受调查。

16.王世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王世水的自然人资质。

17.刘昭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刘昭华的自然人资质。

18.对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检查记录,证明检查时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的情况。

19.对黄琼的询问笔录,证明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未生产加工雷雨蛙牌稻蛙米的情况。

20.黄琼身份证复印件,证明黄琼的自然人资质。

21.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的经营资质。

22.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醴陵市旺新农产品加工厂的生产资质。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构成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 8  15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 20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够改正错误,立即整改,并且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 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 1 万元的,并处 0 到 5 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 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 0 到 10 倍罚款”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70元,并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合计罚没款5070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829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