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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51号
发布时间:2022-09-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2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51号
当事人:醴陵市深夜烤吧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PR14M5K
住所(地址):醴陵市阳三石街道渌江社区立三大道26-31号门面
经营者:瞿荣华
身份证号码:4302811*************
联系电话: 16*********
联系地址:醴陵市阳三石******************
2022年7月29日,我局接到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株醴检行公建〔2022〕66号文书,查明该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经营。2022年8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该店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6月开设“醴陵市深夜烤吧”自2022年6月29日起,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餐饮服务。现场检查不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申请立案。指派张琼、杨子毅为办案人员。
经查证:当事人开设“醴陵市深夜烤吧”自2022年6月29日起从事小餐饮服务,至2022年8月5日我局检查日止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额为4000元,获利200元。当事人没有做账目。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主动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和经当事人签字确认的当事人经营现场照片打印件2份,证明案件来源及当事人现场情况;
证据二、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株醴检行公建〔2022〕66号文书1份,证明已查明该店无《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的事实;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从事小餐饮服务以及未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基本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的身份证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许可经营状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主动积极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办证时间系2022年8月10日。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的规定。构成了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 8 月 15 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 206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属初次违法,无主观恶意,且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态度端正,并主动积极办理相关证照,当事人于2022年8月10日取得了《食品经营许可证》。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百九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应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的处罚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之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所得200元,对当事人处罚款3000元,合计32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8月2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