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59号
发布时间:2022-09-2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4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59号
当事人:醴陵市锡文水果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 92430281MA4MD5U265
住所(住址):醴陵市水果批发市场十四号门面 经营者:张锡文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湖南省醴陵市******************
2022年5月26日,本局执法人员接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反映醴陵市锡文水果行销售给萍乡市湘东区优鲜水果店标“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手撕牛肉干所标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系伪造。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当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1年12月,当事人以30元/包的价格从岳阳市蔡鲜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购进标“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生产许可证“SC10415042600141”的风干手撕牛肉干20包,2022年1月,以同样的价格从该公司购进300包,共计支付货款9600元。经到市场监管总局官网查询,生产厂家和生产许可证号均系伪造。当事人第一次进货时没有索取对方的购进票据和证照,第二次索取了进货票据。上述320包风干牛肉干,以32元/包、31元/包两种不同价格销售给萍乡市湘东区优鲜水果店310包,以32元/包价格销售10包,31元/包价格销售300包,收到货款9620元。剩余10包自己摆在店内销售,以成本价销售自己亲戚5包,在萍乡市湘东区优鲜水果店被职业打假人投诉索赔后得知是假冒产品后退货5包。2022年5月27日,本局执法人员到醴陵市锡文水果行店内现场检查,未发现标“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风干手撕牛肉干,生产许可证SC10415042600141”该批次产品.当事人上述货值金额合计为9920元,违法所得320元.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协助调查函湘市协查[2022]0523号,萍乡市湘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湘市监案移[20220526]关于醴陵市锡文水果行涉嫌销售的涉案牛肉干来源及销售到萍乡市湘东区优鲜水果店的行为。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主体资格;
证据三、《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表》一份《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六张,证明我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的现场情况;
证据四、《食品生产许可获证企业信息查询平台》两份,证明包头市福蒙食品有限公司无食品生产许可证和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的食品生产许可证SC10415042600141;
证据五、对经营者《询问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假冒内蒙古蒙都羊业食品有限公司风干手撕牛肉干的事实;
证据六、进销货发票照片六张,证明当事人交易情况。
以上证据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
我局于2022年8 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字〔2022〕38 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我局认为: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一)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三)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标示;
(四)食品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调查,认识自己错误,涉案数额较小,及时中止了违法行为并进行整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三条第(七)项“行政处罚裁量情形:3.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2)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所指。《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一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 二百九十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行政处罚(二)裁量基准: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的罚款;”综合考量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
对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2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3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