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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61号
发布时间:2022-09-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89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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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61号
当事人:醴陵市春林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8DNP7W
住所(住址):醴陵市王仙镇三狮村钟家一组52号
法定代表人:钟少兵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醴陵市王仙镇三狮村钟家一组52号
经查证:当事人具备《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经营项目为蔬菜制品;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投入材料成本1000元,生产了少量的豆腐乳产品,通过网络线上线下的销售方式,非法获利500元,目前已全部售出也不再生产豆腐乳产品,无法召回;当事人只具备蔬菜制品的许可项目而不具备豆腐乳制品项目,其行为已构成无证生产经营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认为:当事人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取得许可。当事人其行为已构成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春林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法定代表人钟少兵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事实证据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编号:1430281002022042918906731)及投诉人在投诉平台网上提供的相关图片,证明当事人有生产经营豆腐乳产品的行为。
证据(二)、《现场笔录》一份,2022年5月12日现场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及该豆腐乳产品已售完情况。
证据(三)、2022年8月12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有超范围生产经营该豆腐乳产品的事实情况。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市局于2022年8月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当事人作为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遵从食品生产经营许可项目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不得从事超过生产经营许可之外的生产经营活动,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于当事人生产经营豆腐乳产品数量少,且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 :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
(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
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第1条: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5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