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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62号
发布时间:2022-09-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89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6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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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62号
当事人:湖南醴湘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AFRK1T
住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五里墩村樟树组
经营者:杨海
公民身份证号:430281************
经营范围:糕点、面包制造;面包、糕点、月饼及其他焙烤食品的生产及销售;包装食品批发、食品互联网销售、食品研发。(依法须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6月1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人员依法对湖南醴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红豆面包、芝士面包进行监督抽检,其结果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7月1日,我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于2022年7月1日立案调查。
经查证:2022年5月26日生产的红豆面包15公斤;2022年5月28日生产的芝士面包15公斤。这两批次面抽检时被分别取样2公斤,剩下的13公斤于2022年6月4日销售往湖南益阳季红商行,销售价格是20元/公斤,销售金额共计600元;至案发日止,已全部销售完,无库存。获违法所得120元。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1. 《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检查湖南醴湘食品有限公司经营场所情况及该公司被抽检不合格批次的红豆面包和芝士面包库存情况。
2. 对杨海的《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红豆面包(2022-05-26)、芝士面包(2022-05-28)事实。
3.湖南醴湘食品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生产、经营主体资格。
4.杨海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杨海的自然人资质。
5.产品生产记录及保管台账、产品销售记录复印件,证明不合格批次的销售红豆面包(2022-05-26)、芝士面包(2022-05-28)的生产数量及销售数量、去向。
6.经营场所照片,证明检查时醴陵市安典生活超市经营场所情况。
7.食品召回公告、食品召回记录、情况说明,证明当事人收到不合格报告后立即采取了控制措施及召回情况。
8.整改报告、电子天平检定证书,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并改正,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9.检验报告及送达回证等附件,证明湖南省产商品质量检验研究院检验人员对所抽样品出具了检验报告,并且湖南醴湘食品有限公司收到该检验报告。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名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8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17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的违法行为。鉴于事发后当事人能积极进行整改,实施食品召回、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符合对当事人减轻处罚条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二)裁量基准第十四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二)当事人积极停止生产,经营,实施食品召回,或者采取其他有效措施减轻或者消除食品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的;符合本章《适用说明 》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 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20元;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
上述罚没款合计人民币512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