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 > 信息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68号

发布时间:2022-09-26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68

                                                                                                 

               

 

当事人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74496257P

类型:普通合伙企业

要经营场所:醴陵市白兔潭镇氽溪

法定代表人:朱柳

联系方式:181***********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烟花爆竹生产(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022年7月18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兔潭监管所收到市局转发的报告编号Q21-T01653和Q21-T01641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醴陵市白兔潭河洲出口花炮厂生产精装大地红(爆竹)和特制满地红产品经检验不合格。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现已查明:当事人系在本局核准登记的普通合伙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2022年7月18日,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白兔潭监管所收到市局转发的报告编号Q21-T01653和Q21-T01641两份检验报告,其中编号为Q21-T01641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名称为“特制满地红(爆竹类)”,型号规格为50cm/盘的产品经过7个项目检验,依据桂市监函[2021]2465号文中《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编号为Q21-T01653号检验报告显示产品名称为“精装大地红(爆竹)”,型号规格为4号的产品经过7个项目检验,依据桂市监函[2021]2465号文中《2021年烟花爆竹产品质量广西监督抽查实施细则》要求,综合判定为不合格。2022年7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两份《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对委托检验不服的,应于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检验机构申请复检,在收到检验报告后,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截止2022年8月4日,当事人未申请复检。2022年8月10日当事人供述,50cm/盘“特制满地红(爆竹类)”产品共生产了40箱,已全部销售,成本75元/箱,销售价85元/箱,货值金额3400元,获利400元;型号规格为4号“精装大地红(爆竹)”产品共生产40箱,已全部销售,成本70元/箱,销售价75元/箱,货值金额3000元,获利200元;以上四个批次产品共获利600元。当事人自认其生产出来的上述产品未做账,本局执法人员在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2年7月18日市局不合格产品案件线索交办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2.当事人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爆竹的主体资格及其执行事务合伙人身份情况。

3.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报告编号为Q21-T016531和Q21-T01641检验报告各1份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当事人生产的爆竹产品不合格;执法人员2022年7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其已签收。

4.2022年7月20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检查现场笔录1份,证明该厂成品仓库内没有以上两份检验报告中的产品库存, 现场也未提取到相关的书面账目。

5.2022年8月10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0日向报告编号为Q21-T016531和Q21-T01641检验报告两份,当事人未在15日内申请复检,当事人认可检验报告的客观性,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上述两批次爆竹产品共计货值6400元,共获利400元。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行为,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2年8月29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2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二节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二)项:“不属于涉及安全、健康指标的产品严重不合格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标准。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上述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600元,并按照货值金额的2倍以下处罚款12400元,合计罚没款13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7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