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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70号
发布时间:2022-09-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490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26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70号
当事人:醴陵市雨朵食品商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CH1LC8B
经营场所: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下正街17号
经营者:李明
身份证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55**********
联系地址:醴陵市********************
本局执法人员接到消费者投诉举报,于2022年8月8日在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姜湾下正街17号“醴陵市雨朵食品商行”经营场所检查,发现当事人店内货架上摆放有面筋王子(净含量113克)2包,生产日期2022年3月7日,保质期150天;傻小子豆干(净含量:60克)1包,其生产日期为2022年01月22日,保质期:180天。本局即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系2021年11月24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从醴陵市食品城购进西平杨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余金龙”面筋王子(净含量113克,生产日期2022年03月07日,保质期150天)2包,进货价为3元每包,当事人以每包4元的价格售出;湘潭市傻小子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傻小子豆干(净含量:60克,保质期:180天,生产日期:2022年01月22日)2包,进货价为2元每包,当事人以每包3元的价格售出。至2022年8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时,当事人货架上有销售剩余超过保质期的面筋王子(净含量113克)2包,傻小子豆干(净含量:60克)1包,货值金额合计为11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财务账目,过期食品未售出,未获得利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记录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及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3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超过保质期的面筋王子(净含量113克)2包,傻小子豆干(净含量:60克)1包,;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面筋王子(净含量:113克)2包,傻小子豆干(净含量:60克)1包,货值金额合计为11元。自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未建立食品进货台账和财务账目,过期食品未售出,未获得利润。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市监强措字【2022】0321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构成了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于2022年8月3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2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无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货值金额合计为11元,当事人积极改正,主动提供整改报告,积极查找造成食品过期的原因并予以改正,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对于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0-5万罚款”规定进行自由裁量。本局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违法经营的超过保质期的面筋王子(净含量113克)2包,傻小子豆干(净含量:60克)1包;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