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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71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0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71号
当事人:醴陵市港旺鸿百货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Q41E2R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玄武大道北二区1号楼5-6号
经营者:彭红
联系方式:183**********
经营范围:食品、饮料酒、婴儿用品、保健食品、日化用品、卷烟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港旺鸿百货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化妆品销售货柜中有“AHC”(补水面膜),“AHC”(黄金面膜)各1盒,以上化妆品在检查时包装、标签均无中文字样。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以上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实施扣押。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经查证,2022年7月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港旺鸿百货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化妆品销售货柜中有“AHC”(补水面膜),“AHC”(黄金面膜)各1盒,以上化妆品在检查时包装、标签均无中文字样。2022年7月20日当事人陈述,上述商品是从香港免税店进购,“AHC”(补水面膜)和“AHC”(黄金面膜)分别各购进了5盒,其中“AHC”(补水面膜)进货价是50元每盒,销售价55元每盒,“AHC”(黄金面膜)进货价是65元每盒,销售价75元每盒,在执法人员检查前各售出4盒,经核算,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化妆品货值金额650元,销售获利60元。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经营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场主体监督检查记录表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和经营者彭红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2022年7月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时的照片8张,证明2022年7月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发现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情况;
4.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彭红供述“AHC”(补水面膜)进货价50元/盒,销售价55元/盒,已销售4盒,库存1盒;“AHC”(黄金面膜)进货价65元/盒,销售价75元/盒,已销售4盒,库存1盒。证明醴陵市港旺鸿百货店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的经营情况;
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当事人“AHC”(补水面膜)和“AHC”(黄金面膜)无中文标识进口化妆品各1盒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的行为不符合《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化妆品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其内容必须使用规范中文。使用拼音、少数民族文字或者外文的,应当与汉字有对应关系,并符合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要求”和《化妆品卫生标准》(GB7916-1987)2.5“化妆品标签上应用中文注明名称、生产企业、产地,包装上要注明批号”的规定,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化妆品的最小销售单元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化妆品可以直接使用中文标签,也可以加贴中文标签;加贴中文标签的,中文标签内容应当与原标签内容一致”的规定。理应承担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2年8月31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第39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行使上述权利。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的从轻处罚情节。当事人的上述违法情形属于法律法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
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五)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
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
一、没收被扣押的无中文标签进口化妆品“AHC”(补水面膜)和“AHC”(黄金面膜)各1盒。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人民币60元。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 规 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