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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72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72

                                                                                                 

 

当事人:醴陵市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PHHU82W

住所(住址):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C区一层

法定代表人:殷琼           

身份证件号码:4290061*********** 

我局接到市长热线来电交办单,有市民反映“醴陵市东大门商场2楼“一串而已”店铺物业收取7.5元/平方/月的中央空调费以及1.2元/度的电费,咨询收费是否合理的有关问题”。2022年5月9日,我队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向东大门商场商户收取转供电费用为1.2元/度(当事人管理范围是醴陵市文化北路商业街(都汇城)C区一层和二层不含临街门面。俗称“东大门商场”)。2022年5月16日,我局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证:当事人向东大门商场商户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由于当事人没有在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开户所以向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电,然后向东大门商场商户转供,1.2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在此转供电过程中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只是根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的综合单价向当事人收取电费,没有收取其他费用。当事人向东大门商场商户收取的电费高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的综合单价。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的规定,从2021年10月1日起,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根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向我局提供的相关数据和当事人向我局提供的相关数据统计,当事人从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止,向东大门商场商户多收电费共78684.64元。至2022年7月3日当事人已清退完所有多收电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执法人员对醴陵市汇金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2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当事人总经理孙俊杰承认当事人向东大门商场商户收取1.2元每度电电费等具体情况;

3、当事人《营业执照》证明:当事人的合法主体资格。

4、当事人财务负责人游婷身份证复印件一份,执法人员对游婷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游婷的真实身份以及当事人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电并向东大门商场商户收取1.2元每度电电费的事实。

5、当事人与东大门商场商户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证明:东大门商场商户向当事人购电的事实。

6、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一份,法定代表人孙长江《授权委托书》一份,其委托代理人唐志龙《身份证》一份以及执法人员对唐志龙进行询问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法主体资格、唐志龙的身份,以及当事人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电的事实。

7、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供的当事人向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购电收据以及当事人与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东大门商场用电及空调使用协议》、《东大门商场用电及空调使用补充协议》证明: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只是根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的综合单价向当事人收取电费。未收取其他费用。

6、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当事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总经理孙俊杰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孙俊杰的真实身份,当事人是东大门商场商户的转供电主体,当事人向东大门商场商户收取电费的工作流程,以及电费收费标准为1.2元/度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2021年10月-2022年4月的购电收据复印件6份,2021年10月-2022年4月购电报表7份以及我队执法人员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醴陵市供电分公司提取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的用电数据,证明:当事人向醴陵市润鲨奥特莱斯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购电的事实和当事人向东大门商场商户收取电费的事实以及收取电费的数据。

8、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共1页,证明:当事人自2021年10月1日起至2021年4月30日期间,多收取转供电费用共78684.64元。

9、《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超标准向转供电用户收取电费的价格行为违法。

10、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价退字[2022]13-04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清退多收价款78684.64元。

11、当事人出具东大门《电费差额返还明细表》退款明细表3份,证明:当事人多收电费78684.64元已全部清退给商户。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2022年8月3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223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超出标准收取转供电费用违反了《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文件第一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对安装非分时计量电表的终端用户,其购电价格=转供电主体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月度总电费÷总购电量。电网企业应在电费发票或缴费通知单中明确标注月度总电费和总购电量信息”。构成了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清退所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减轻处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综上,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当事人处以违法所得78684.64元人民币的50%罚款,39342.32元人民币(叁万玖仟叁佰肆拾贰元叁角贰分),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913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