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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80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04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09-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80号
当事人:醴陵市王捌院子厨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UC857Q
住所(住址):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瓷器口19栋
经营者:李刚
身份证号码:430223*************
联系电话:191*********
2022年7月22日我局收到《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及醴陵市王捌院子厨房的抽检检验报告,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抽检的不合格老姜进行核查。当日凭借《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廖军主办、邹叶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本局2020年11月11日核准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国瓷街道华塘村瓷器口19栋 从事餐饮服务;食品零售。当事人于2022年6月10日在株洲市中南农副产品批发大市场购买了老姜一件,共50斤供该厨房烹调菜品加工使用。2022年6月23日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对当事人购买的上述老姜进行抽样检测。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7月22日将编号(NO.4303220618276-S)的检验报告送达至当事人。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铅(以Pb计)不符合GB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明确表示不申请复检。当事人共购买上述老姜50斤,每斤老姜购进价格是2.2元,货款总计110元。至本案调查日止,抽检时以7.5元/斤的价格购买10斤其余老姜食用完毕,货值共163元,获利53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醴陵市抽样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醴陵市市场监管局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情况,检查未发现抽检不合格批次的老姜;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的不合格老姜经营情况;
证据(四)、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非网络)、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复印件各1份及抽样现场照片2张,证明抽样检验的情况;
证据(五)、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1份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的老姜经检验为不合格及检验报告送达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七)、摄于当事人经营场所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在经营场所未发现不合格批次老姜 ;
证据 (八)、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各一份,证明委托情况。
证据(九)、当事人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证明当事人积极查找原因进行改正。
证据(十)、进货凭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进货的数量及价格。
证据(十一)、当事人经营场所召回公告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收到检验报告后马上进行召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 2022年9月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第23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重金属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整改,主动召回不合格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六)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六)其他依法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十四章第九条第(一)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处罚:(一)当事人发现违法后主动报告,或者主动终止违法行为的,并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的规定。当事人上述行为符合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款:“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3元并处罚款5000元,合计5053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9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