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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8 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05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3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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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48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FCFG60Y)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黄甲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邹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4 月 18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醴陵市宏亮鞭炮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FCFG60Y)进行日常安全执法检查,发现以下问题:1、36 号机械装药/封口(危险等级 1.1-1),现场检查时,特种作业人员杨某某在装药工房前吸烟。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案一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428 号,现场检查记录一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451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一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189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人代表邹某某、安全员易某某各一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法人代表、安全员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法人资格证、安全员资格证复印件各一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40000 元(肆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5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