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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37 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37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龙虎湾加油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3385560498)

地址:株洲市醴陵市京广线龙虎湾加油站西南侧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孙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生产经营单位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该单位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台账记录与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日志记录不一致,安全事故隐患自查自改台账记录 2022 年 5 月 11 日、5 月 20 日、5 月 23 日共有三处隐患,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日志记录 5 月 11 日、20 日、23 日无隐患。);2、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台账记录 4 月 14日该单位进行全员安全教育培训,查看影像资料并向管理人员核实,此次培训仅有两名员工参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1000 元(贰万壹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