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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3 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060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30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3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勇博精密陶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22597988Q)
地址:孙家湾镇西岸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凌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3 处窑炉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未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以上事实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