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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4 号
发布时间:2022-09-30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06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09-30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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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4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东方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694013972W)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湘谐纸品出口包装公司(106国道)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李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日志记录与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台账记录不一致,安全生产工作日志 6 月 1 日、8 日无隐患记录,安全隐患自查自纠自报工作台账记录 6 月 1 日、8 日各有一处隐患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