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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18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184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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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2〕醴-18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王仙镇福利纸箱厂: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991Y
地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建设路
法定代表人:唐大德
我局于 2022 年5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殷志平生产工区一座200m3的废水收集池底部的回用管道设有一暗管,暗管安装有阀门,现场有废水通过暗管排入雨水沟,最终流入店香河内,在店香河边雨水沟排口处目测外排废水呈黑色伴有气泡及异味,排放持续时间约20分钟。经采样检测发现:废水收集池内废水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分别为7.71mg/L、2.44×103mg/L、1.03×104mg/L;店香河边雨水沟外排废水氨氮、悬浮物、化学需氧量分别为1.42mg/L、735mg/L、490mg/L。
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检验检测报告及其他现场取证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6月2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株环罚预字〔2022〕醴-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于2022年6月24日提出愿意主动承担生态损害修复责任,请求予以从轻处理的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