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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34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19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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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2〕醴-34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湖南映晟交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醴陵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7F9PQR78
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左权南路1-36栋办公楼4楼
负责人:李芳
我局于2022年8月24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从事修路用水稳砂生产过程中,映晟料场建设项目于2022年3月份开始建设,现已建成,主要设施设备有:一条水稳层拌和料生产线、一套传输带,一个水泥罐,总投资金额为82.74万元,尚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手续。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5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2〕醴-31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裁量标准,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贰万壹仟零玖佰捌拾柒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9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