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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37号
发布时间:2022-10-1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20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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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2〕醴-37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华腾种养农民专业合作社:
社会信用代码:93430281MA4RNK3Q03
地址:醴陵市均楚镇樟桥村麻子塘组
法定代表人:谭升豪
我局于2022年9月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存栏10000头生猪养殖场项目于2022年6月20日开工建设,项目计划总投资460万元,现已完成2200平方米猪舍立柱工作及3000立方米沉淀池,尚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上事实,有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2〕醴-37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2022年10月8日,你(单位)提出放弃陈述申辩的申明,表明愿意主动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结合《湖南省生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2021)版》的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肆万陆仟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