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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22号
发布时间:2022-10-13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274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0-1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22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金鹏出口花炮厂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李畋镇凤形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回看 2022 年 3 月 22 日 10 点至 10 点 26 分视频监控 发现:78 号机械药混合工房作业人员朱某某未遵守操作规程,“先进后出”药物 ;2、回看 2022 年 3 月 23 日 8 点 33 分至 8 点 36 分视频监控发现:96 号机械 药混合工房作业人员何某某未遵守操作规程,合药机在合药未停机清洗地面, 并“先进后出”药物;3、回看 2022 年 3 月 21 日 15 点 48 分至 16 点 00 分视频监控发现:运输车停在 82 号电烘房过道上,车上滞留 5 桶亮珠(15KG/桶),合 计药量 75KG:两人同时在烘房门口进行亮珠上架作业。主要证据:现场检查方 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237 号;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250 号;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湘株醴)应急现决〔2022 〕110 号;询问笔录 2 份(主要负责人刘某某、专职安全员樊某口述记录材料 各 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主要负责人刘某某、专职安全员樊某身份证、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复印件各 2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8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49000 元(肆万玖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 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 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4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