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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84号

发布时间:2022-10-1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84

                                                                                               

                      

当事人:醴陵市鸿鹄瓷业工作室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0LW17C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兰磊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孙家湾镇龙虎湾村龙虎湾组

身份证号码:430281***********                                                          

2022620我局执法人员接株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交办函,省局网监处在监国测中发现当事人从事违法违规商业广告宣传活动。于2022年6月22日对当事人所经营的淘宝网店网页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淘宝平台设立网店,该店有正在销售的商品新骨瓷茶杯,现场未能提供该茶杯为骨瓷的相关证明资料。当事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本局于当日予以立案。

经查证:当事人从2018年起在淘宝网上设立销售平台从事陶瓷制品销售活动,2022年6月22日本所执法人员对其淘宝网销售平台进行检查发现,网址https://item.taobao.com/item.htm?spm=a1z10.1-c.w4004-17395281838.7.50d9d850KqrKua&id=578996998169的网页进行检查,其内容为“定制  新骨瓷会议办公室杯定制logo酒店带盖水杯 定做高档礼品纪念杯子 价格:14.90-17.90  ”。当事人从2018年10月起在淘宝销售平台销售的新骨瓷茶杯,该广告宣传活动中的产品实则为普通白瓷杯,当事人因新骨瓷杯来宣传产品对消费者更具吸引力,并且因生产工艺及商品原材料的区别,同一器型茶杯销售价格比普通白瓷杯的销售价高3元左右,当事人通过网络销售平台在广告宣传活动中发布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内容,至检查日止上述茶杯共销售9767个,广告费用为2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网络宣传销售新骨瓷杯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通过广告宣传销售新骨瓷杯的时间,数量,广告制作过程、广告内容及广告费用。

证据三:《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基本注册情况。

证据: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负责人身份的基本情况。

证据产品网络销售照片2份,证明当事人在网店销售的网络平台、名称、商品销售网址及广告宣传内容, 上架时间及数量。                                  

证据六: 产品网络销售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整改后商品的广告宣传内容。

    上述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提供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 “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构成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本局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行政告知书》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35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 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取证工作,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广告内容。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九十五条裁量基准第一款第(1)项发布虚假广告,广告费用5万元以下的,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罚款本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决定:

对当事人处以广告费用3倍的罚款6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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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