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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86号
发布时间:2022-10-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45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18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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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86号
当事人:醴陵市恬享生活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R1RTTXD
住所(住址) 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桥上组11号
经营者:邱双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3*********
联系地址:醴陵市******************
经查证:当事人“醴陵市恬享生活超市”系我局注册个体工商户,注册日期2019年12月11日。办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R1RTTXD,经营范围: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保健食品、卤菜、生鲜果蔬、针棉织品、鞋类、服装、文化办公用品、卷烟、雪茄烟、百货、日杂(不含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五金零售;柜台出租;奶茶、休闲小吃、头疗养生服务。经营地址: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桥上组11号。《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为:JY14302810313969,有效期至:有效期至2025年05月17日。经营者:邱双,40岁,政治面貌群众,家住湖南省醴陵市明月镇贺家桥居委会桥上组11号,身份证号码430281**************。当事人称,这批“小红椒”是2022年6月17日从黄沙农贸市场一流动商贩那里进的,一共进了2.5kg,进价是16元/kg,售价16元/kg。抽检的抽走了2.29kg,剩于0.21kg已全部打折售出,总货值为80元,获利0元,当事人已张贴了召回公告。由于这批“小红椒”是外地商贩拉过来的,没有固定门店,没有索证索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主体资格证据
证据一、“醴陵市恬享生活超市”《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其主体资格。
证据二、经营者邱双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信息情况。
2、事实证据
证据一、编号为2022081《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交办函复印件一份,证明案件来源情况。
证据二、“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单号为:4303220617540-S。检测报告检验结论均为:检验报告结果显示:经抽样检验,啶虫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抽检食品名称为:小红椒。抽样基数:2.75KG;证明该商店出售的“小红椒”含有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
证据三、“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湖南有限公司”提供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一份;《国家食品安全抽杨检验告知书》复印件一份。证明本次抽检手续合法,抽检单位具备相应资质。
证据四、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22年7月12日将检验报告送达并经当事人签收以后对该店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五、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照片4张,证明2022年7月12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现场食品销售区进行现场检查的情况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六:执法人员现场制作《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经营现场情况。现场未发现有抽检批次的“小红椒”待售,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七、对经营者邱双的《询问笔录》一份,证明“醴陵市恬享生活超市”的经营情况。经营者邱双称,这次抽检的“小红椒”是2022年6月17日从黄沙农贸市场一流动商贩那里进的,一共进了2.5kg,进价是16元/kg,售价16元/kg。抽检的抽走了2.29kg,剩于0.21kg已全部打折售出,总货值为80元,获利0元。由于这批“小红椒”是外地商贩拉过来的,没有固定门店,没有索证索票,当事人签字予以确认。
证据八、“醴陵市恬享生活超市”的《整改报告》、《落实整改报告》、《经营情况报告》各一份和《召回公告》照片一张,证明当事人经营情况和及时召回不合格商品措施以及对生活超市经营规范进行了整改并落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当事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禁止销售下列食用农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已构成销售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值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市局于2022年9月16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3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陈述、申辩,且对所有涉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或者未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为80元,货值较少,当事人已发布了召回公告,未造成不良后果。当事人及时按要求进行了整改并落实,积极改正。再有抽检的产品不合格非当事人主观故意行为,也超出其可控能力,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同时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条第(二)项第1条: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用 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充分考虑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今年疫情对经济的影响以及当地农村经济水平,本着以教育为主,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27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