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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88号
发布时间:2022-10-1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467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18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288号
当事人: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7968726391
住所(住址):醴陵市文化商业广场二三楼
负责人:刘礼安
身份证件号码:430219**********
联系电话:137*********
2022年6月1日,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受我局委托于对当事人销售的水产品“黄鸭叫”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当事人经营的黄鸭叫中检出有孔雀石绿,该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测项目:孔雀石绿,单位:µg/kg,标准指标:不得检出,实测值:2.47,检验方法及检出限:GB/T19857-2005,单项判定: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6月30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至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未申请复检,为进一步查清事实,本局于6月30日立案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2年6 月1日在醴陵市龙纪明经营的水产品店购进5公斤“黄鸭叫”,龙纪明是该水产品店的负责人,于2008年在我局注册的个体工商户,上述涉案水产品提供了检验证明,进货价格是34元/公斤,供货商提供了2022年6月1日抽检当日的检验报告,未提供场地证明。抽样抽走了2.356公斤,剩余的2.644公斤当天分三次销售出去了,销售价格是45.6元/公斤,总计销售额228元,违法所得58元。我局工作人员于2022年6 月3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该批次黄鸭叫抽样结果的《检验报告》(NO:JDLL20220433),《检验报告》显示该批次黄鸭叫中检出有孔雀石绿,该项目不符合农业农村部公告第250号《食品动物中禁止使用的药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单》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对以上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醴陵市抽检监测不合格(问题)食品核查处置交办暨流转单》1份,证明案件来源;
2. 对当事人醴陵市家佳旺超市有限公司联华超市被委托人廖明春《询问笔录》1份,进货票据和检测报告各一份,证明当事人所销售黄鸭叫来源、进货价、零售价和销售情况;
3. 当事人及被委托人的身份证1份、《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的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4.《湖南鼎誉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检验报告》1份、《送达回证》1份,证明对当事人销售的“黄鸭叫”进行了抽样检验和被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同时证明2022年6月30日本局对当事人送达了上述检验报告。
5、抽检后剩下2.65公斤黄鸭叫的销售记录;销售金额;
6、《现场笔录》一份、现场照片二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的现场情况;
7、当事人提交的《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整改,主动采取了措施,符合减轻处罚情节。
8、对供货商龙纪明海鲜店负责人委托人龙勇钢的《询问笔录》1 份,证明当事人当天销售的黄鸭叫是从该店购进的。
9、供货商龙纪明身份证、《营业执照》、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以及该店购进黄鸭叫的供货商资质和检测报告。
10、长沙市人人乐商业有限公司醴陵都汇城购物广场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以及他们超市提供的黄鸭叫进货价和销售价格表。
经查:当事人在进行采购过程中已依法履行查验供货方的许可证、农药残留检测报告和索证索票义务,且当事人已正确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进行自查整改。鉴于当事人提供了供货商龙纪明的营业执照和相关票据,并要龙纪明提供了此批黄鸭叫长沙供应商的营业执照和检测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
本局于2022年9月2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2022)第238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于处罚。”的规定和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以及《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本局决定:
没收当事人的违法所得58元,上缴国库,对当事人免于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30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