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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株环罚字〔2022〕醴-39号
发布时间:2022-10-19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483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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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环罚字〔2022〕醴-39号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陵市显秋再生资源回收站:
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2DLU0U
地址:醴陵市李畋镇南桥社区黄泥塘组
经营者:易显秋
我局于2022年8月23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废机油滤芯(900-041-49)、废油墨桶(900-041-49)等危险废物未按国家环境保护标准贮存,废油墨桶和其他的废铁混合堆放。以上事实,有我局现场监察笔录、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
我局于2022年9月13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株环罚告字〔2022〕醴-29号)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力(听证申请权)。2022年9月19日,你(单位)提出陈述申辩,表明你(单位)虽未按规定贮存,但场地已全部硬化,未对环境造成影响,目前厂内危废已暂存于封闭房间内,地面油污已用锯木屑清理完毕,同时与有资质单位签订了危废收集处置协议,请求免于处罚。2022年9月20日,我局对你(单位)进行复查,发现你单位虽已投入整改,但危废暂存间仍在建设中,暂未建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六项的规定,按照《株洲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轻微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轻罚、免罚实施意见》(试行)第六条和《株洲市生态环境行政违法当事人公开道歉、承诺守法从轻处罚管理规定》文件要求,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大写)人民币壹拾万元整。
限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醴陵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户名: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
账号:82010750000000262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株洲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株洲市生态环境局
2022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