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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2010号
发布时间:2022-10-22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5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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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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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2010号
当 事 人:醴陵市老友蔬果生鲜店(经营者柳**)
身份证号:430281***********11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富里镇*********。
联系电话:1336581****
你(单位)于2022年9月28日16时45分在醴陵市醴泉路醴泉花园圆弧商场门面109,存在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本机关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明,你(单位)于2022年9月27日在醴陵市醴泉路醴泉花园圆弧商场门面109存在店外堆物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改正违法行为。于2022年9月28日16时45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复查时再次发现你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你逾期未改正其违法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予以立案,经现场勘验,你店外堆物占地面积为3.3平方米,其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老友蔬果生鲜店(经营者柳**)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
2、醴陵市老友蔬果生鲜店(经营者柳**)责令整改通知书
3、醴陵市老友蔬果生鲜店(经营者柳**))现场勘查笔录
4、醴陵市老友蔬果生鲜店(经营者柳**)现场照片
5、醴陵市老友蔬果生鲜店(经营者柳**)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按捺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单位)表示无异议,本机关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单位)店外堆物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现根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本机关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后决定,并对你(单位)处罚人民币陆佰元整(¥600)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我局对你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城行告〔2022〕第2010号),并于当日直接送达你处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书面向我局声明放弃陈述和申辩以及听证权利。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纳到指定银行账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本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