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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55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608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0-25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5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煜鑫瓷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Q3W79 XM)
地址:醴陵市仙岳山街道万宜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邓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7 月 27 日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安全生产工作站执法人员对醴陵市煜鑫瓷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问题:未按规定对有限空间场所(泥浆池车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证据:现场检查方案 1 份(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1230 号、 现场检查记录 1 份(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1266 号、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 1 份(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543 号、询问笔录 2 份(法定代表人邓某、负责人邓某口述记录材料各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2 张。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