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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10号
发布时间:2022-10-25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611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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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10 号
被处罚单位: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4R M4UR1H)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油田村下湾组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刘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2022 年 6 月 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组织对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期间,执法人员发现该企业存在以下 问题:1、未在锅炉、生物质高温烈解燃烧器、蒸压釜储浆罐设置有限空间告知 牌和警示标识,有限空间辨识不到位,且未建立有限空间台账。经调查取证, 主要证据如下:第一组证据:《现场检查方案》(湘株醴)应急检查〔2022〕8 32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2 日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在对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前,制定了现场检查方案。第二组证据:《现场检查记录》(湘株醴)应急现记〔2022〕866 号,证明 2022 年 6 月 2 日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制作了现场检查记录。第三组证据:《责令限期 整改指令书》(湘株醴)应急责改〔2022〕358 号,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下达了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执法文书。第四组证据:《询问笔录》2 份(法定代表人刘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冯某某各1 份),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对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的违法违规事实进行了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第五组证据:《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证明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属于合法生产企业。第六组证据: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法定 代表人刘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冯某某各1 份),证明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刘某某、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冯某某的有效身份。第七组证据 :现场违法违规图片 3 张,证明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工贸行业监察股执法人员检查时对湖南浩凯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违法违规事实取证。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10000 元(壹万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 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 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