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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7019号
发布时间:2022-10-26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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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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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7019号
当 事 人: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配送点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WLD53P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仙岳山街道南门社区城南农贸市场内,现搬至醴陵市泉湖路三胜海鲜店与众发南杂批发部之间,店招周记生鲜蔬菜点。
经营者:周**,男,汉族,身份证地址:湖南省醴陵市东堡乡******,身份证号码:430281******6157,联系电话:138****1509。
2022年10月15日10时10分,你店在醴陵市泉湖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你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9日10时21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再次发现你店在醴陵市泉湖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面积为1.71平方米。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经营者周**身份证复印件;
2. 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配送点营业执照复印件;
3. 个体工商户登记信息;
4. 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配送点,店外堆物、经营责令改正通知书;
5. 经营者周**的询问笔录;
6. 证人的询问笔录;
7. 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配送点,店外堆物、经营现场照片;
8. 醴陵市周记蔬菜批发配送点,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在醴陵市泉湖路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依据《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0月25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去你店内送达予你,当日你已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在接到《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时自愿放弃陈述、申辩的权利,并签署了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