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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1025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6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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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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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1025号
当 事 人:黄*,女,汉族
身份证号码:430281********3045,
身份证地址:醴陵市东堡乡**********
联系电话:189****8868。
2022年6月14日对你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9月4日对你在醴陵市瓷城大道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年10月13日9时10分许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再次发现你在醴陵市瓷城大道存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你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总计12张。你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负责人朱**身份证复印件;
2. 店长黄*身份证复印件;
3. 黄*的劳动合同书;
4.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来龙门店营业执照复印 件;
5.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来龙门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责令改正通知书;
6.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片区负责人曾**的询问笔录;
7.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来龙门店店长黄*的询问笔录;
8.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来龙门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的现场照片;
9. 益丰大药房连锁股份有限公司醴陵来龙门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的现场勘验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在醴陵市瓷城大道,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品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在户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广告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年10月28日,我局对你依法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已书面声明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我局现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8日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