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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5038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5038号

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N5WQT8G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国瓷路10号

经营者:朱**,汉族,32岁,湖南醴陵人,

身份证号码:430281********7362 联系电话:183****0710

2022年9月30日08时20分许,醴陵市国瓷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经我局执法人员实地勘查,你店店外堆物、经营面积为2.7平方米。

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2022年7月14日、7月28日、9月23日、9月28日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取证照片

2、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2022年930日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照片;

3、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2022年714日、2022年923日、2022年930日分别对你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4、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2022年930日对你店责令改正情况复查记录;

5、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2022年930日对你店下达的调查(询问)通知书及相关证人笔录;

6、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2022年9308时20分现场勘验笔录;

7、醴陵市平平小屉鲜早餐店工商营业执照;

8、经营者朱**的户籍证明及相关证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9、经营者朱**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027日,我局对你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店已书面声明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028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