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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5039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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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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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5039号
当 事 人:醴陵市城区张文面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QX6TE3D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国瓷路新天第商住楼A栋109
经营者:李**,男,汉族,44岁,湖南省醴陵人
身份证号码:430219********1313, 联系电话:175****9163。
你店于2022年9月30日08时18分在国瓷路存在店外堆物、经营行为,经我局实地勘查,店外堆物、经营面积为2.7平方米。
你店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醴陵市城区张文面馆营业执照及李**身份证复印件;
2、醴陵市城区张文面馆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查笔录;
3、醴陵市城区张文面馆2022年6月23日,6月28日,7月14日,8月24日,9月23日,9月28日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取证照片;
4、醴陵市城区张文面馆2022年9月30日8时18分店外堆物、经营行为现场勘验证据图片;
5、醴陵市城区张文面馆2022年7月14日、8月24日、9月23日、9月30日对你店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
6、醴陵市城区张文面馆经营者李**调查询问笔录;
7、李**放弃陈述、申辩权利声明。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店表示无异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022年10月27日,我局对你店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店签收。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且你店已书面声明放弃了陈述、申辩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店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陆佰元(¥6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28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没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