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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294号

发布时间:2022-10-28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294

                                                                                                 

                    

当事人:醴陵市诚信大药房东富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住所:醴陵市东富镇东富镇叉路口148号

经营者:李玲

联系电话: 152********  

身份证号码: 430281*************  

联系地址: 醴陵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BMDNHW0X

2022年7月24日,本局执法人员对醴陵市诚信大药房东富店进行检查,发现内药品展柜摆放的由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长”牌脑心通胶囊9盒和由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步长”牌稳心颗粒2盒不能提供购进药品经营企业的资格及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为进一步查清事实,特向市局申请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内药品展柜摆放的由陕西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Z20025001“步长”牌脑心通胶囊,数量9盒,规格:4*12粒/板/盒,每粒装0.4g,产品批号:22934,生产日期:2022.1.15,有效期至:2023.12№220134887;购进价25元/盒,销售价28元/盒。药品展柜摆放的由山东步长制药有限公司生产的【国药准字:Z10950026“步长”牌稳心颗粒,数量2盒,规格:5g/袋*18袋/盒,产品批号:2110104,生产日期:2021.10.15,有效期至:2023.03№062110104071;购进价25元/盒,销售价33元/盒,当事人购进药品金额共计530元,药品销售金额共计289元,上述药品共计获利43元。至案发日止,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购进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及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药品依法当场予以封存,并出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2022-02-16号】详情见《财物清单》;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了经营者购进药品未从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以上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 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投资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了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和投资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二: 本局执法人员2022年7月24日在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及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的事实。

证据三 :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拍摄的照片4张,证明了当事人销售非法渠道购进药品的事实。

证据四:2022年8月31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了当事人购进药品未从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事实。

证据五:2022年7月24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市监强2022-02-16号】详情见《财物清单》,证明了当事人不能提供购进药品的相关票据的事实。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已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综上所述,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之规定,构成了药品经营企业未从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鉴于当事人在购进药品的时候向对方提出了索取经营企业药品经营资格及药品的相关票据,对方一直没有提供,当事人主观过错较小,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五千元以下)较小,危害后果轻微,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之规定。

本局于2022926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告字〔2022) 241号),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参照《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之规定。

本局决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步长”牌脑心通胶囊9盒,“步长”牌稳心颗粒2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1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