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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9052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6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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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2-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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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9052号
当 事 人:叶**
身份证号码:430281********0076
当事人地址:湖南省醴陵市阳三石办事处********
你于2022年10月18日20时00分,在醴陵市立三路存在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经执法人员现场勘验,当事人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共处理餐厨垃圾150升。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叶**身份证复印件
2. 叶**在醴陵市立三路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现场勘查笔录
3. 叶**驾驶车辆购买车辆收据复印件
4. 叶**的调查询问笔录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并按手印或盖章确认,且你表示无异
议,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叶**在醴陵市立三路存在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餐厨垃圾经营性收集、运输、处理的行为违反了《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应当取得城市管理部门的行政许可。”《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违反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取得行政许可从事城市生活垃圾、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和城市建筑垃圾处置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经集体讨论会议后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00)的行政处罚。
2022年10月21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你单位签收。
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及送达回证为证。
我局现责令你停止餐厨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仟元(¥3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醴陵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年10月31日
注:1、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