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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1024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 字体[ ]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1024

 

人:醴陵市粒粒干果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7C8LKM9M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来龙门街道解放路40号百货大楼门面

经营者:**,男,汉族,户籍地址:安徽省临泉县高塘镇郭桥村******,身份证号码:341221********8258,联系电话185****2851。

202210151046分,你店在醴陵市瓷城大道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我执法人员向你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你店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22101697我局执法人员巡视复查时,再次发现店在醴陵市瓷城大道存在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被我局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经现场勘验,你店店外堆物、经营面积为3.42平方米。你店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反复出现,逾期未整改。上述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

你(单位)的违法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 经营者张**身份证复印件;

2. 醴陵市粒粒干果店营业执照印件;

3. 醴陵市粒粒干果店,店外堆物、经营责令改正通书;

4. 经营者张**的询问笔录;

5. 醴陵市粒粒干果店,店外堆物、经营现场照片

6. 醴陵市粒粒干果店,店外堆物、经营现场勘验笔录;

7.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醴城行罚字〔2022〕第1011)

       以上证据均有相关人员签名捺印或盖章确认我局决定予以采信。

综合以上情况,你店在醴陵市瓷城大道店外堆物、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临街门店经营者不得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

《湖南省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在店外堆物、经营和作业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我局根据前述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作出以下决定: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1200.00)的行政处罚并责令你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221021日,我局向你(单位)依法送达了《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以上事实,有我局《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行政处罚告知书》、照片和执法记录仪摄像为证。且你(单位) 在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向我局进行陈述、申辩以及申请听证,视为放弃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我局现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仟贰佰元整(¥1200.00)的行政处罚。

你(单位)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凭罚没款缴纳通知单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3%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又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 政诉讼,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醴陵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21031

 

 

 

注:1、 本决定书一式四份,分别为存档,送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留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送达被处罚人。

            2、 被处罚人罚款缴纳通知单附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