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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00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69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00号
当事人:醴陵市王仙福兴南杂批发部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GAJN9X
经营场所:醴陵市王仙镇王仙社区老屋组
负责人:周志伟
身份证号码:430281*************
联系电话:13*********
联系地址:醴陵市******************
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接到《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核实,发现其经营场所的销售货架上摆放有“红福人家 地窖小坛 酸菜鱼调料”的预包装食品,生产厂家:成都市红福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8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总计4包。该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已过期的食品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当事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涉嫌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呈报主管局长批准立案。本局立案后指定熊剑主办、彭俊文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已调查终结。
经查证:当事人2010年11月29日在本局核准登记一家字号名称为醴陵市王仙福兴南杂批发部的个体工商户,从事食品销售。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核实投诉情况时,发现其销售货架上经营摆放有“红福人家 地窖小坛 酸菜鱼调料”的预包装食品,生产厂家:成都市红福人家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8月15日,保质期:12个月,数量总计4包,该预包装食品均已超过食品保质期限,执法人员当场对已过期的食品实施了强制扣押措施,现场未能提取到票据及相关书证材料。当事人自认总计进货5包,该预包装食品进货价格8.5元每包,销售价格10元每包,已售出1包,剩余4包已被执法人员实施强制扣押,当事人也未建立进出货台账,所得利润为1.5元,事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且立即采取了召回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证据(一)、《湖南市场监管投诉举报平台》信息单1份,证明2022年9月15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情况核实。
证据(二)、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证据(三)、《现场笔录》一份,2022年9月15日现场监督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2022年9月15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证据(四)、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出货台账,有经营过期食品的情节及违法获利1.5元的事实情况。
证据(五)、4包过期“红福人家 地窖小坛 酸菜鱼调料”的预包装食品的物证照片2张,证明该预包装食品的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物证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过期食品召回公告》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积极采取召回、改正等措施,积极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
以上证据,均已征求当事人的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醴市监听告2022 [47]号),当事人未提出申辩和异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二)、(五)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五)有充分证据证明不存在主观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依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项第5条“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第(二)项第1条:“ 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 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积极采取召回措施,积极主动消除、减轻危害后果。鉴于此,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
一、没收当事人经营的过期“红福人家 地窖小坛 酸菜鱼调料”的预包装食品4包。
二、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1.5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罚没款10001.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