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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08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706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31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08号
当事人:醴陵市东北人饺子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T8MP11P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金牛社区南新街文化路113号
经营者:李雪薇
联系方式:180**********
经营范围:餐饮服务;饮料、酒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
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日常监督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后厨内发现有“周土土”牛筋面一包,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1年6月17日,保质期:3个月,条形码:6972427580028;酱肉制品护色剂三包,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0年4月1日,保质期:12个月,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均已超过包装标注保质期,2022年8月29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对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实施扣押。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涉嫌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体工商户,办理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餐饮服务;饮料、酒销售等经营活动。经查证,2022年8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醴陵市东北人饺子店后厨查获的“周土土”牛筋面和酱肉制品护色剂等2种品类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均已不同程度超过保质期并已开封使用,且与其他有效期内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混放在货架上,待用于加工食品销售给前来消费的顾客,无“过期”等字样标示。2022年9月2日,当事人经营者李雪薇供述承认上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已开封使用的事实,违法货值总计88元,在经营过程中未留存购进、使用、销售台账,故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使用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销售日期均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无法确认。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者李雪薇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市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2022年8月29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检查现场笔录1份、检查照片11张,证明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4.2022年9月2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李雪薇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承认“周土土”牛筋面和酱肉制品护色剂等2种品类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已开封使用,货值总计88元,由于在经营过程中未留存购进、使用、销售台账,故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使用数量、销售价格、销售数量及销售日期均无法认定,违法所得无法确认的事实;
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一份,证明执法人员2022年8月29日依法扣押了当事人“周土土”牛筋面一包和酱肉制品护色剂等2种品类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本局于2022年 9月30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字〔2022〕第43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当事人作为餐饮服务经营者,没有尽到审慎查验的义务,没有依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予以行政处罚,鉴于当事人在本案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工作,违法货值较少,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试行)》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项第1条:1.符合本章《适用说明》减轻处罚规定的:裁量基准: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0到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0到10倍罚款;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周土土”牛筋面一袋、食品添加剂酱肉制品护色剂三包;
二、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