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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09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醴市监处罚字〔2022309

                                                                                                

                  

当事人醴陵市诚心药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MABMH3NB4T

类型:个人独资企业

经营场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白兔潭镇文化路197号

经营者:游志

联系方式:132**********

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药品零售;食品零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婴幼儿配方乳粉及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卫生用品和一次性使用医疗用品销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022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并依据附件中问题药店名单对醴陵市诚心药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交办函中药品“步长牌”稳心颗粒5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进货票据。本局立案后指定左勇主办、金涛协办,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本案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是在我局登记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办理有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经查证,2022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收到《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并依据附件中问题药店名单对醴陵市诚心药行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内有交办函中药品“步长牌”稳心颗粒5盒,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该药品进货票据,且执法人员在当事人收银台电脑中发现有“步长牌”稳心颗粒5盒库存记录。2022年7月19日,当事人经营者游志供述,药品“步长牌”稳心颗粒是从私人处购进,共购进5盒,在购进后未售出该药品,且未登记药品销售系统,无法提供药品进销记录,销售价35元每盒,共计货值175元。根据以上事实,执法人员认定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依法查处药品流通领域违法违规线索的交办函》和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来源登记表各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游志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市场主体资格及身份情况;

3.2022年7月14日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的现场笔录1份和现场检查时的照片4张,证明2022年7月14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的检查情况;

4.2022年7月19日对当事人经营者游志询问笔录1份,当事人经营者游志供述药品“步长牌”稳心颗粒是从私人处购进,共购进5盒,销售价35元每盒,共计货值175元,在购进后未售出该药品,且未登记药品销售系统,无法提供该药品进销记录和送货人信息。证明当事人存在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行为的事实;

5.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物清单、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步长牌”稳心颗粒依法实施现场封存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本局认为,当事人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从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局于2022年10月1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第248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的规定。

鉴于当事人能积极配合本局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涉案产品未售出,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二章第九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减轻行政处罚:第(二)款:涉案产品尚未销售或使用的。当事人的上述违法情形属于法律法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根据《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步长牌”稳心颗粒5盒。

三、对当事人处罚款人民币10000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条第(一)、()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1018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