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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10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708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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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10号
当事人:醴陵市均楚美丽一百美容中心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0281MA4NK4CYXX
经营场所:湖南省醴陵市均楚镇金山居委会文化路
经营者:何朝辉
身份证号码:430281**********
住址:湖南省醴陵市********************
2022年9月23日,我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一款名称为“医用冷敷贴”(以下简称冷敷贴)包装盒上印有“懿韶容”商标及“专利号:ZL201710183506.4”,未标注专利权类别,未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且用于摆放该产品的货架及包装盒上均未标注能够反映产品价格的价格标签,为查清事实,我局于2022年9月23日立案。
经查明,上海伽誉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专利权人)是“专利号:ZL201710183506.4”的专利权人,专利权真实有效。专利权人自2021年9月21日授权冷敷贴生产企业广州阿伊莎医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伊莎公司)在产品中添加其专利原料(龙胆抗刺激因子),该产品是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涉案冷敷贴包装盒上专利标识是阿伊莎公司在专利授权有效期内(生产日期均为2022年1月12日)标注,但未标注专利权类别,未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正确的标注应当是“中国发明专利,专利号:ZL201710183506.4”并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经查证,当事人用于店内销售的8盒冷敷贴(产品备案号:粤穗械备20210595号、生产备案号:粤穗食药监械生产备20210073号)属于一类医疗器械,于2022年8月从供货商广东懿韶容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懿韶容公司)购进,该公司负责标注有“懿韶容”商标的产品的推广及运营,当事人办理的《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无医疗器械,销售冷敷贴的过程中未办理登记事项变更,且未标注能够反映产品价格的价格标签,我局于2022年9月26日对当事人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808号)责令当事人限期内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当事人已于2022年10月8日完成了登记事项变更。
当事人购进冷敷贴的价格为20元/盒,销售价格30元/盒,至案发时止共销售3盒,剩余5盒,销售金额100元(其中一盒按照40元/盒销售),共获利40元。案件调查期间,未对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1份、《现场笔录》1份(4页)及现场照片打印件8页、当事人店长丁节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及现场销售标识标注不规范且未明码标价冷敷贴的情况;
证据二:当事人提供的《授权委托书》1份、经营者何朝辉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何朝辉授权罗中艳全权负责本次调查事宜;
证据三:对罗中艳的《询问笔录》1份(6页)、罗中艳身份证复印件1份,对当事人下达的《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醴市监限提〔2022〕0802号)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冷敷贴的情况,证明我局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材料的情况;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的《产品入库单》、《美丽100结算单》(2页)、供货商懿韶容公司《营业执照》、《商标使用授权协议书》,微信号(yishaor1)截图(1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购销冷敷贴的情况及合法来源,证明供货商资质及“懿韶容”商标授权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冷敷贴生产厂家阿伊莎公司《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信息表》、《第一类医疗器械备案凭证》(2页)、《广东中定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验报告》(3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冷敷贴的厂家资质和产品类型及合格情况;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专利人《授权证书》1份、《发明专利证书》1份、我局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检索”查询的《(12)发明专利申请》(12页)、《中国专利审查信息查询》(1页)复印件各1份,证明专利权人授权阿伊莎公司生产冷敷贴产品、证明当事人销售冷敷贴专利标识的专利权真实有效,冷敷贴是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证据七:对罗中艳第二次《询问笔录》1份(3页)、当事人店长丁节《询问笔录》1份(3页),店长丁节微信号发布内容(4页),证明当事人销售标识标注不规范且未明码标价的情况、证明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销售冷敷贴的情况;
证据八:我局对当事人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醴市监责改〔2022〕0808号)、当事人于2022年10月8日办理变更登记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专利标识不规范责令改正通知书》(湘醴知法标〔2022〕03号),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限期内办理变更登记,证明当事人限期内办理了登记事项变更,证明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产品的违法行为。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经当事人签字确认并经查证属实。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我局予以采信,依法作为定案根据。
我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冷敷贴未标注专利权类别,未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第一款“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标明下述内容:(一)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例如中国发明专利、中国实用新型专利、中国外观设计专利”、第六条“在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的,应当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之规定,构成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产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销售冷敷贴的过程中,未标注能够反映产品价格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 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属于《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标明价格的”所指的价格违法行为,构成经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销售冷敷贴的行为,违反了《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规定,构成了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销售冷敷贴的违法行为。
我局于2022年10月10日对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行告字(2022)252号《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对所有定案证据未提出异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三条第二款:“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参照《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第一款:“专利标识的标注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或者第七条规定的,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章价格监督管理:“二百八十七、3.《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有上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二)裁量基准:根据本章《适用说明》第七条规定,分别可以处1500元以下、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2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能够积极配合并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违法金额较少,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提供相关证据及材料,符合《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情形;
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四十五、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行政处罚。1.《个体工商户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一千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二)裁量基准:1.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60日以下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2.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60日以上的,处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调查过程中主动改正违法行为,并于2022年10月8日办理了登记事项变更,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综上案情,我局决定作出如下处罚:
一、对当事人销售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产品的违法行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对当事人经营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违法行为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元,合计人民币1540元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18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