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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11号
发布时间:2022-10-31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71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0-31
- 有 效 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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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11号
当事人:株洲市五雅中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430200MJJ5268667
住所(住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解放路狮子坡街3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文旭
身份证件号码:430124************
根据《株洲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及《醴陵市2022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公布的抽签名单,当事人被随机抽选为本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的对象。我局执法人员于2022年5月27日对当事人教育收费的情况进行了检查。现场检查中通过随机选取高三班主任谈话发现,当事人未到醴陵市价格主管部门(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备案,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收取高三学生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涉嫌价格违法。2022年6月17日,我局对当事人涉嫌价格违法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查:《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四)项明确规定:“民办学习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当事人明知或应知向2020年至2022年历届高三学生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未经价格部门审批,不得收取,但从2020年至2022年止,收取历届高三学生860人费用共计174100.00元。
截止2022年8月5日,当事人已将2020年至2022年历届高三学生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全部退还,没有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案件来源登记表1份,证明:案件来源;
2、《株洲市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实施方案》、《醴陵市2022年学校教育收费专项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文件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检查的依据;
3、执法人员制作《现场笔录》1份共4页,证明:现场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等具体情况;
4、当事人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复印件1份共 1页,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阮干峰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备合法主体资格及相关资质的有关情况
5、当事人提供的《当事人授权委托书》1份,被委托人副校长卢正红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卢正红的真实身份,并受当事人授权委托办理本次教育收费检查事宜;
6、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副校长卢正红进行询问并制作的询问笔录2份共5页,证明:当事人向2020年至2022年历届高三学生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行为涉嫌自立收费项目和自定收费标准收费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高考前高三收费明细》文件1份,证明:当事人向2020年至2022年历届高三学生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的人数及费用明细。
8、执法人员制作的《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价格检查记录》1份,证明:当事人向2020年至2022年历届高三学生收取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人数共860人,共计金额174100.00元;
9、2020-2021年醴陵市发展和改革局对株洲市五雅中学教育收费的备案批复文件3套。证明:当事人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未经我市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10、《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的行为违反价格法;
11、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下达《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退款通知书》(醴市监责退〔2022〕13-05号)文书及送达回证1份,证明:我队责令当事人清退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合计价款171200.00元;
12、当事人出具的《2022届高三收费项目退费表》、《2021届高三收费项目退费表》、《2020届高三收费项目退费表》各1份。证明:当事人于2022年7月23日起至2022年8月5日止,将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全部清退完毕的事实。
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的规定,可以认定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
2022年10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将《行政处罚告知书》(醴市监行告[2022]247号)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于当天签收,在规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向2020年至2022年历届高三学生收取的送考费、档案费、营养费等费用,未向我市价格主管部门报备,不得收取,但仍收取上述费用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中小学(幼儿园)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费〔2017〕771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民办学习按隶属关系依据价格部门审批的收费项目自行制定收费标准,不得巧立名目,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构成了不按政府定价收费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经营者进行价格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执行依法制定的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和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以下的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以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9条:“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没有违法所得论处:(四)多收价款全部退还的;”。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并清退所有违法所得,未造成危害后果。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三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以及第十四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
综上,本局决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90000元(玖万元)人民币罚款,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2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