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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醴市监行处字〔2022〕第324号
发布时间:2022-11-03 访问量:次 作者: 来源: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760
- 发文机关:
- 发布时间:2022-11-03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状 态: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醴市监处罚字〔2022〕324号
当事人:醴陵市国光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430281MA4NA01R7K
住所(住址):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路中段
经营者:彭才珍
身份证号码:362202**********
联系电话:183*********
我局于2022年7月13日收到省局湘药监稽函(2022)142号交办函,交办我局核查醴陵市国光大药房非法渠道购进药品一事。2022年7月14日,本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的药店进行检查时,对当事人涉嫌非法渠道购进的步长牌“脑心通胶囊”六盒,予以封存,凭借《交办函》立案,并报主管局长同意,立案后指定廖军主办、邹叶协办调查处理本案。经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询问当事人,现已调查终结。
当事人系2015年12月15日在本局核准登记的一家个体工商户,,在醴陵市国瓷街道玉瓷路中段从事药品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2年4月份在不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个人购进了“步长”牌脑心通胶囊11盒,进货价24元/盒,销售价25元/盒,当事人提供不出进货凭证、供货商的资质及相关证明文件,至本局检查时止,当事人自认在此期间未建立财务账目,共销售“步长”牌脑心通胶囊5盒,经营额105元,货值总额275元,获利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交办函》1份,证明案件来源;
证据(二)、《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了“步长”牌脑心通胶囊六盒;
证据(三)、对当事人《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营业执照》、《药品经营许可证》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身份情况及主体资格; 证据(五)、醴市监强措字【2022】03-2012号《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场所/设施/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实施了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六)、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货架上摆放有“步长”牌脑心通胶囊六盒。
证据(七)、醴市监延强[2022]03-2001号《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延长扣押行政强制措施。
证据(八)、醴市监解强[2022]03-2001号《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对当事人解除行政强制措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并分别由提供人签字确认,符合法定形式,与违法事实相关,本局予以采信。
本局于2022年10月20日向当事人送达了醴市监听告(2022)第048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提出听证申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未实施审批管理的中药材除外。”的规定,构成了未从具有药品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或者医疗机构未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购进药品货值金额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的罚款,吊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货值金额不足五万元的,按五万元计算”。
鉴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涉案产品的数量、货值(五千元以下)较小,且未造成社会危害。参照《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十四条第一项和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和《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九条第(三)项“生产、批发环节产品货值金额五万元以下,或者零售、使用环节产品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下,危害后果轻微的”。当事人的上述违法情形属于法律法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符合《湖南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第五章第二十四条:“行使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罚款处罚裁量权时,罚款数额(倍数)明确的从其规定;设有罚款区间的分别按照下列方式计算:X为法定最高处罚数额,Y为法定最低处罚数额。减轻处罚:法定最低处罚数额以下”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减轻处罚:
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二、没收当事人的“步长”牌脑心通胶囊6盒。
三、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元并处罚款10000元,合计10005元,上缴国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财务股领取《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再从提供的以下账号中(开户名称:醴陵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1、账号:82010750000000262 开户行:醴陵市农商行营业部;2、账号:1903021609024904901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醴陵支行;3、账号:43001510062050002186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醴陵支行;4、账号:18116901040000036 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醴陵市支行;5、账号:604157360109 中国银行醴陵支行;6、账号:5004239900027 华融湘江银行醴陵市支行;7、账号:100494096980010001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醴陵市支行; 8、账号:800109707211018 中国长沙银行醴陵支行。)选择与自己开户行相对应的银行交纳罚没款。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本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四)项的规定,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数额的数额;(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亦可6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执法监督电话:0731-23224275(纪检监察室)
0731-23677389(法规股)
(本局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醴陵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0月31日
本文书一式三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一份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