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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59号
发布时间:2022-11-1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5836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1-14
- 有 效 期 :
- 所属主题:
- 公开对象:
-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59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王仙镇福利纸箱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28118992399 1Y)
地址:湖南省株洲市醴陵市王仙镇王仙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时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警示标志不完善,未在污水池 、储浆池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五条“生产经营单位 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 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 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 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的规定 。参考《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 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类违法 行为的表现情形:“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三处以下的。”处罚基准:“责令生产经营单位限期改正 ,处少于一万元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少于十万元的罚款,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少于一万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5000 元(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 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