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醴陵市应急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湘株醴)应急罚〔2022〕160号
发布时间:2022-11-24 访问量:次 作者:刘敏姿 来源:法规培训股 字体[ 大 中 小 ]
- 索 引 号 :103/2022-06053
- 发文机关:刘敏姿
- 发布时间:2022-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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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字号:
- 公开部门:法规培训股
- 状 态:
行政处罚决定书
(湘株醴)应急罚〔2022〕160 号
被处罚单位:醴陵市天美烟花鞭炮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李畋镇清水村 邮政编码:41220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易某某 职务:总经理 联系电话:xxxxxxxx
违法事实及证据:1、14-16 号工房之间风雨走廊上摆放大量已蘸药筒子; 2、14 号蘸药中转工房内 1 人从事调湿药、蘸药作业;作业人员吴某某在 12 号半成品中转内从事拍余药作业;11 号拍余药工房改为内筒中转且工房内未设置工作台。违法事实: 该单位上述问题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按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定的产品进行生产,生产工序和生产作业应当 执行有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二)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第五章第一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类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烟花爆竹企业 1.1-2 级危险生产工序或者生产作业不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处罚基准: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少于三万元的 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主要证据:《现场检查记录》1 份、《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 》1 份、询问笔录 2 份(主要 负责人易某某、专职安全员何某某记录材料各 1 份)、《安全生产许可证》 复印件 1 份、《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身份证复印件 2 份(易某某、何某某 各 1 份)、现场违法违规照片 4 张。 以上事实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依据《烟花 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给予人民币 29900 元(贰万玖仟玖佰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以罚款的,罚款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醴陵市信用联社,账 号 82030000124858610012。到期不缴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 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 3%加处罚款, 加处罚款的数额不超出罚款的数额。
如果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依法在 60 日内向醴陵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在 6 个月内依法向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醴陵市应急管理局(印章)
2022年11月11日